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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105.5.行政會議通過

105.6.30校務會議通過

112.8.18校務會議通過

113.11.20行政會議通過

113.12.25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防制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組成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其任務為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貳、實施對象:學校教職員工生。

參、目的:

為增進友善校園,明確律定教職員工生相關權責及處理程序,期有效防制校園霸凌事件,特訂定本規定。

肆、校園安全規劃及校園霸凌防制機制具體作法:

一、成立相關組織

(一)依據防制準則第7條第2項與第3項規定略以,學校應設置校園霸凌防制

委員會(下稱防制委員會),委員應包括校長或副校長、未兼行政職務之教

師代表、學務人員或輔導人員至少二人、家長代表、外聘學者專家、高級

中等學校並應包括學生代表。委員任期1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

        (二)學校防制委員會依據防制準則第24條第1項規定,校長於防制委員會委員中指派三人組成審查小組,防制委員會與審查小組名單如附件1-1。

(三)防制委員會成員應配合參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各縣市教育局辦

理防制校園霸凌相關活動及個案研討。

建立「校園危險地圖」:危險地圖由總務處負責繪製,公布於行政大樓穿堂,定期檢討修正;另每日除請處、室主任擔任早讀及課間加強巡查外,並排定教官、學務創新人力及值日導師加強巡查,巡查情形應詳載紀錄。

伍、加強宣導及專業增能:

(一)依據防制準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學校每學期應結合校務會議、導

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辦理校園霸凌防制及輔導知能相關之在職進修

活動,如:班級經營策略、輔導諮商技巧等。

(二)教職員工部分:每學年度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

        (三)學生部分:學校於每學年度第1與第2學期開學第一週,配合辦理「友善校園週」宣導活動時,納入反霸凌宣導內容,宣導通報管道與檢舉機制。

(四)家長部分:為提升家長校園霸凌防制之知能與意識,學校應邀請家長參與

校園霸凌防制之措施、機制、培訓及研習,並應配合學校對其子女之教育

及輔導。

陸、積極預防

(一)彈性調整班級位置:學校應彈性調整班級位置,需特別施予適當輔導或教

學之班級應置於1樓或學務處附近。

(二)強化熱點巡查:針對校園安全疑慮處所,由學校校園安全維護人力成立「巡

查小組」針對高風險區域加強巡查,並招募志工、退休教師及社區家長,

建立學校及社區聯繫網絡,協助校內防制霸凌業務及校園周邊危險區域巡

邏。

(三)改善校園危險空間: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

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

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霸

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安全地圖。

        (四)強化警政司法支援網路:與警察局埔里分局鯉潭派出所完成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強化警政支援網絡。

(五)融入課程與班級經營:

1.學校應利用班會、週會、導生聚會等時間(或融入社會及綜合活動學習領

域等課程)進行霸凌實務研析,培養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性

別平等、資訊倫理教育及偏差行為防制觀念,遏止霸凌行為產生,並鼓

勵學生見義勇為。

2.學校應對社交技巧不佳、行為明顯地與眾不同、易與人發生衝突或人際

關係處理不當之學生,加強關心輔導,亦培養學生尊重他人與友愛待人

之良好處世態度。

3.學校應建立普特合作機制,遇有衝突必要時尋求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入班

協助。

(六)強化宿舍管理:學校應強化宿舍管理員霸凌防制知能與素養,若遇疑似霸

凌事件時,必要時得調整宿舍寢室,以減低人際關係衝突。

(七)積極介入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

1.學校知悉學生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時,積極依防制準則第21條處理,

採取適當管教措施、懲處或其他適當措施。

2.學生之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經檢舉後,仍得依防制準則第21條處理,

採取正向管教、懲處、輔導或其他適當措施。

3.學校應定期評估有拒學或自殺、自傷意圖學生是否處於具有敵意之學習

環境,並本權責協助與輔導。

4.學校接獲檢舉時,應積極關懷當事人狀態,必要時,視當事人需求,主

動提供輔導資源。

柒、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一、加強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學校校長、教職員

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

品德。

二、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校長及教職員工間、班際間及校際

間共同合作處理。

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

養其責任感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四、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校長及教職員工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

輔導,並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五、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以正向輔導管教方式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

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主動關

懷、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確認。

六、校長及教職員工應具備校園霸凌防制意識,避免因自己行為致生霸凌事件,或不當影

響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捌、霸凌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一、暢通檢舉管道、加強保密及安全性:

(一)學校應主動營造友善、安全之檢舉及通報環境,不得因被行為人或任何人

檢舉或協助他人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二)學校應向教職員工生宣導可利用縣政府專線、學校校長信箱、教育部反

霸凌專線(1953)等尋求協助,鼓勵校長及教職員工、家長及學生及早介入

制止與化解。

(三)學校對檢舉人、案件之當事人、證人及協助調查者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

識其身分之資料,皆應予以保密。

(四)若霸凌或偏差行為已發生而有旁觀學生制止,學校應予鼓勵並對其採取遏止

霸凌或偏差行為之強制措施不予處罰。

二、明定分工職掌、落實通報義務:

(一)學校防制校園霸凌業務各處室權責劃分如附件1-2。

(二)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生輔組通報,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應向

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三、配當合適空間、處置依法規定:

(一)學校應事先就案件處置之會前會、調查/調和會議、訪談之場地、錄音或錄影

器材、資料保存設備,視特性周全安排(包括討論空間之隱蔽性、安全性與隔

音功能)。

(二)學校處理疑似霸凌案件應依據防制準則標準作業流程,並利用教育部防制校

園霸凌專區工作手冊表單(如附件2-1至5),以完善處理程序。

四、化解衝突、回歸正常學習:

(一)遇有生對生紛爭,學校應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以預防、減低或杜絕

行為人再犯。

(二)學校必要時,得對當事人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學校並得暫時將當事

人安置到其他班級或協助當事人依法定程序轉班。

(三)學校必要時得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席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

業,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或其他相關規定之限制。

(四)學校應教導當事人雙方承擔責任、道德學習、有尊嚴的對話及修補傷害,減

輕霸凌造成之創傷與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

拾壹、本實施計畫經防制委員會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1-1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名冊

序號

編組職稱

姓名

(人員隨職務調整)

職稱

校長指派3人為審查小組

備考

1

召集人(主席)

 

校長

 

 

2

學務人員

 

學務主任

 

 

3

學務人員

 

主任教官

 

 

4

學務人員

 

生輔組長

 

 

5

輔導人員

 

輔導主任

 

 

6

教師代表

 

教師

 

 

7

教師代表

 

教師

 

 

8

教師代表

 

教師

 

 

9

家長代表

 

家長會長

 

 

10

外聘專家學者

 

 

 

 

11

學生代表

 

班聯會主席

 

 

附

註

一、依據防制準則第7條第2項與第3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組成防制委員會5人至11人,任期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委員之任期,得以學年為單位。校長為召集人,並應包括「未兼行政教師代表、學務人員或輔導人員」(至少2人)、家長代表、外聘專家學者(如偏遠地區學校外聘學者專家有困難者,得以社會公正人士替代),高級中等學校應包括學生代表。

二、依據防制準則第24條第1項,學校校長應在防制委員會委員中指派三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委員之任期,與防制委員會委員相同。

 

 

 

 

 

 

 

 

 

 

 

 

 

 

 

 

 

 

 

 

 

附件1-2

學校各處室具體分工措施表

執行要項

辦理單位

主辦

協辦

教育宣導

融入社會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教務處

學務處

進行霸凌實務研析

教官室

學務處

培養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性別平等教育

學務處

教官室

資訊倫理教育

教務處

學務處

偏差行為防制觀念

教官室

學務處

發現處置

接獲陳情書或檢舉書或疑校園霸凌通報

生輔組

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確認案件

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

啟動霸凌輔導機制

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

介

入

輔

導

學校接獲檢舉時,應積極關懷當事人狀態,必要時,視當事人需求,主動提供輔導資源。

輔導處

教官室

學校應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以預防、減低或杜絕

行為人再犯。

教官室

生輔組

必要時,得對當事人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學校並得暫時將當事人安置到其他班級或協助當事人依法定程序轉班。

教務處

學務處

必要時得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席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或其他相關規定之限制。

教務處

學務處

學校應教導當事人雙方承擔責任、道德學習、有尊嚴的對話及修補傷害,減輕霸凌造成之創傷與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

輔導處

教官室

 

 

 

 

 

 

 

 

 

附件2-1

附件2-2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

 

 

 

 

附件2-3

調和或調查程序說明書

壹、目的:

    為協助學生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減輕雙方不當行為造成之創傷與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並維護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全人發展,完善班級經營,建構友善校園。

貳、說明:

一、調和或調查處理程序:

(一)處理小組委員:處理小組委員過半數為外聘委員,外聘委員皆經過受訓,由教育部認可之專業人員,處理過程將秉持中立、公正之立場,調和或調查事件,提供支持及引導,促進雙方對話與相互理解,化解衝突,並研商解決方案,促成和解,修復關係及減少創傷。

(二)調和或調查會議前之個別會談:調和或調查會議進行前,將由處理小組與雙方進行個別會談,確認雙方有無意願進行調和,或直接進行調查。調和會談重點在瞭解雙方意願、感受及需要,期以共同彌補傷害及修復關係。

二、進入調查程序:

(一)啟動調查訪談:指處理小組委員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進行行政調查,訪談時,學校將全程錄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親自出席陳述意見:當事人應配合處理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接受調查時,行為人應親自出席;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受其委託之人員陪同。

(三)保密原則:處理小組進行調查,而請學生接受訪談時,應以保密方式為之。學校及處理小組就當事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四)調查結果:經訪談與物證蒐集後,將相關證據做成調查報告,以確認霸凌是否成立,並建議學校後續輔導管教與懲處措施。

三、進入調和程序:

(一)調和定義:指處理小組委員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在雙方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均同意之前提下,善用修復式正義或其他教育輔導策略,提供支持及引導,促進雙方對話與相互理解,化解衝突,並研商解決方案,修復關係及減少創傷。

(二)調和會議:調和會議進行過程,雙方以說明感受、需求及期望為主,並應尊重對方發言。

(三)調和結果:成立後協議內容將做成調和報告,為確保調和協議學生權益之公正性及雙方當事人在學校後續之輔導與管教作為,調和協議將做成調和報告送學校防制小組審議。調和程序為一個月,逾期未有共識則調和不成立,由處理小組進入調查,如有意願繼續調和,使得繼續調和程序。

 

 

三、調和原則:

(一)尊重當事人意願:調和程序遵循當事人意願,如果不願意調和或調和不成立,案件應停止調和並進行調查,處理程序進入調查階段後如欲再進行調和,亦可向學校提出調和程序。

(二)重視雙方感受與關係修復:調和過程雙方以說明感受、需求及期望為主,並應尊重對方發言,不得有人身攻擊之言詞。

(三)自由陳述表達:如調和不成立,於調和過程相關陳述或讓步,均不採為調查報告之基礎,不會影響後續調查程序,也不會列入調查之依據。

(四)保密原則:本案處理過程之相關人員對於當事人在調和過程中的陳述負有保密義務,對雙方都不會有任何不利之影響。

(五)調和權責:事件如涉民事責任,另以調和和解書或其他私人契約方式呈現,非屬本處理小組規範權責。

四、處理程序流程:

 

 

 

 

附件3-1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檢舉書

檢舉人資料

姓 名

相關文件寄達地址

 

 

檢舉日期

聯絡電話

與被行為人關係

 

 

o  當事人

o  法定代理人

o  實際照顧者

o  其他_____

被行為人資料

姓 名

就讀學校

就讀班級

 

 

 

檢舉事實內容

疑似

行為人

姓 名

就讀學校

就讀班級

 

 

 

姓 名

就讀學校

就讀班級

 

 

 

姓 名

就讀學校

就讀班級

 

 

 

姓 名

就讀學校

就讀班級

 

 

 

事件經過

是否有性霸凌等疑似情事?

□否 □是,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

請詳填事實(人、事、時、地、物等),本欄如不敷使用時,可以附件方式表述

 

 

 

 

 

 

 

 

 

是否檢附相關物證?

□無  □有,陳附:

檢舉人

親自簽名

 

 

 

 

本校收件人

 

收件時間

 

備 考

校安通報編號:                         (通報後再行填寫)                             

              

承辦人:               主管:           校長:

附件3-2

陳情書

類別

□檢舉人不服學校不受理決定(防制準則第26條)

□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服終局實體處理(防制準則第49條)

被行為人資料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聯絡

電話

 

服務或

就學學校

 

職稱

 

住(居)所

縣(市)       村(里)       路      段(巷)    弄    號    樓

陳情簡述

疑似行為人

姓名:                  □服務學校:

事件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時    分

事件發生地點

 

事件發生過程

檢舉人(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於    年   月   日向(學校全銜)提校安通報序號0000000事件檢舉案,因不服不受理/終局實體處理,擬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主張事件應受理事由:請詳填事實(人、事、時、地、物等),本欄如不敷使用時,可以附件方式表述

 

 

 

 

 

請求事項

對事件處理之期待與要求

檢舉人/被行為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提出日期:  年  月  日

備

註

一、防制準則第26條:檢舉人不服不受理決定者,於收受不受理決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得填具陳情書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陳情;陳情,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二、防制準則第49條: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服學校之終局實體處理者,於收受終局實體處理之次日起30日內,得填具陳情書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陳情;陳情,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受理人員簽章:

 

附件3-3-1

○○○學年度第○學期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第○次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

○○○年○月○日(星期○)下午0時00分

會議地點

會議室

會議主持人

 

紀 錄

 

出席委員

○○○委員、○○○委員、○○○委員、○○○委員

列席單位及人員

 

壹、主席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

一、本次會議召開目的係為討論,本校於○○○年○月○日之校安通報序號0000000之疑似霸凌案件調查說明、目前處理情形。

二、依據防制準則第39條第8款及第40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校及處理小組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保密義務適用於學校參與調和、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三、處理小組報告:(說明調查/調和報告重點,於會議紀錄中摘述內容。)

參、討論事項:

案由、有關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校安通報序號0000000)案進行審議,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於○○○年(以下同)○月○日接獲生檢舉書,○生提供佐證資料提請疑似遭受校園霸凌事件處理。

二、本校處理流程∶

(一)○月○日召開審議小組會議決議受理,並於○月○日組成處理小組,由○○○委員、○○○委員與○○○委員擔任,其中○○○委員、○○○委員為教育部生對生人才庫成員,符合防制準則相關規定。

(二)處理小組委員於○月○日召開第一次調和/調查會議,於○月○日完成調和/調查報告。

三、針對旨案調和/調查報告提請審議。

決議:

一、防制委員會人數○位,出席○位,請假○位,符合防制準則第36  條第4項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防制委員會○位出席委員同意通過處理小組調和/調查報告,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二、依據防制準則第35/45條規定,決議下列事項:

(一)依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處置。

(二)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或其他協助。

(三)採取適當管教措施。

(四)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五)霸凌情節重大者,依第61條規定,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司法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0時00分。

 

附件3-3-2

開會通知單

 

 

開會事由:有關本校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校安通報序號0000000),召開會議。

開會時間:○○○年○月○日(星期○)○午○時○○分

開會地點:本校○○樓二樓會議室

主持人:召集人

聯絡人及電話:○○○(電話○○○○○○○○○)

備註:惠請外聘委員所屬單位、機關或學校給予公假登記。

 

出席者:

列席者:本案工作小組成員

抄本:本校教官室

 

 

 

 

 

 

 

 

 

 

 

 

附件3-3-3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學年度第○學期

校安通報序號0000000第○次處理小組會議簽到表

一、時間:○○○年○月○日上/下午○時○分

二、地點:

三、出席人員:

身分別

姓名

簽名

處理小組委員

 

 

處理小組委員

 

 

處理小組委員

 

 

 

備註:

一、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下稱防制準則)第39條第8款:學校及處理小組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二、防制準則第40條:(第1項)前條第一款錄音、錄影內容,由學校自行列冊保管,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除應保存至少三年外,並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2項) 前條第八款規定之保密義務,適用於學校參與調和、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第3項)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三、防制準則第47條 學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調和報告、調查報告或其他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附件3-3-4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簽到表

序號

編組職稱

姓名

職稱

校長指派3人為審查小組

簽到

1

召集人(主席)

 

校長

 

 

2

學務人員

 

學務主任

 

 

3

學務人員

 

主任教官

 

 

4

學務人員

 

生輔組長

 

 

5

輔導人員

 

輔導主任

 

 

6

教師代表

 

教師

 

 

7

教師代表

 

教師

 

 

8

教師代表

 

教師

 

 

9

家長代表

 

家長會長

 

 

10

外聘專家學者

 

 

 

 

11

學生代表

 

班聯會主席

 

 

12

列席人員

 

 

 

 

13

列席人員

 

 

 

 

 (被行為人)調和或調查會議前之個別會談會議紀錄

 

一、    日期:○○○年○月○日

二、    地點:

三、    處理小組委員:

四、    受訪人員:

五、    會議內容:

(一)

(二)

六、  本次會議結論:

□進行調和

□進行調查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  處理小組委員建議:

□無

□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其他關係人)調和或調查會議前之個別會談會議紀錄

 

一、日期:○○○年○月○日

105.5.行政會議通過

地點:

二、處理小組委員:

三、受訪人員:

四、會議內容:

(一)

(二)

五、本次會議結論:

□進行調和

□進行調查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處理小組委員建議:

□無

□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3-4-3

(行為人)調和或調查會議前之個別會談會議紀錄

 

一、    日期:○○○年○月○日

二、    地點:

三、    處理小組委員:

四、    受訪人員:

五、    會議內容:

(一)

(二)

六、    本次會議結論:

□進行調和

□進行調查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    處理小組委員建議:

□無

□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3-4-4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霸凌事件調查報告(校安通報序號:0000000)

壹、案由

  一、檢舉人、被行為人、行為人、相關人代號:

      檢舉人:

      被行為人:

      行為人:

      相關人:

      (檢舉人、被行為人、行為人、相關人之資料,詳見附件1:本案相關人員姓名及代號對照表)

  二、調查事由及調查依據:   

貳、調查歷程

  一、本件除訪談當事人外,另訪談相關人A生、B生、C生、D生,均為本件事發時在場之人。此5名相關人訪談內容應足以建構本件事實,而毋庸再行訪談其他相關人。

二、訪談日期及對象臚列如下:

身分別

代號

訪談日期

地點

備註

被行為人

甲生

 

會議室

 

行為人

乙生

 

會議室

 

相關人

A生

 

會議室

 

B生

 

會議室

 

C生

 

會議室

 

D生

 

會議室

 

 

參、雙方當事人陳述之重點

  一、被行為人訪談摘要

  二、行為人訪談摘要

  三、證據資料   

肆、事實認定及理由

伍、處理建議

  一、被行為人部分

  二、行為人部分

  三、學校部分

 

 

 

 

 

 

 

附件3-4-5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安通報序號0000000調查訪談大綱

(時間)現在時間是○○○年○月○日上(下)午○點○分

(地點)在○○○

(介紹)我們三位是學校聘請的處理小組委員,我是○○○委員也是召集人,左邊是○○○委員,右邊是○○○委員。

(目的)因為學校很重視本案件,所以委請我們到校協助處理校安通報序號0000000疑似霸凌事件的調查訪談

(注意事項)

一、依據防制準則第39條第1款規定:「處理小組進行調查時,學校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如果您有錄音的話,也請您暫時關掉,現場錄音都有保密協定不會外流,請您放心。

二、基於公平、公正、直接調查原則,處理小組成員及相關行政人員均已簽立保密同意書、處理小組對其有利及不利之情事均會一律注意,敬請受訪談者安心據實陳述,俾以協助調查小組作成正確合理之判斷。

 

 

 

 

 

附件3-5-1

受理通知函

 

        檔    號:     

保存年限: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函

 

受文者:○○○君(檢舉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發文字號:○○○○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密件

附件:

主旨:臺端提出之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檢舉案(校安通報序號0000000),本校依法予以受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端於○○○年○月○日提出之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檢舉書辦理。

二、有關臺端提出前項檢舉案,依本校○○○年○月○日校園霸凌審查小組會議,決議受理,並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5條第4項:「調查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辦理。

 

正本:○○○(檢舉人)(○○縣/市○區○里/村○路○段/巷○弄○號○樓)

副本:

 

 

 

 

附件3-5-2

不受理通知函

 

檔    號:

保存年限: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函

 

受文者:○○○君(檢舉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發文字號:○○○○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密件

附件:被行為人不服陳情書

主旨:臺端提出之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檢舉案(校安通報序號0000000),本校依法不予受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端於○○○年○月○日提出之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檢舉書辦理。

二、依本校○○○年○月○日校園霸凌審查小組會議決議,旨案符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下稱防制準則)第25條第1項第○款_____情形,經審查小組全體一致同意不予受理。

三、如臺端對不受理決定不服,得依防制準則第26條,於收受不受理決定之次日起30日內,填具陳情書向○○教育局(處)陳情;陳情,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四、檢附陳情書格式1份。

 

正本:○○○(檢舉人)(○○縣/市○區○里/村○路○段/巷○弄○號○樓)

副本:

 

 

 

 

 

 

附件3-6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安通報序號0000000

校園霸凌事件確認結果通知書

貴家長,您好:

依據本校   年  月  日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第○次會議」,確認本事件為○○○○事件,其中○人同意、○人不同意。

貳、   (說明確認結果原因。)

檢附本校校安通報序號0000000校園霸凌事件調查報告書(如附件○),如有疑義,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填具校園事件申復書(如附件○)或到校以言詞之方式向學校提出申復。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敬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4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巡查路線圖


易發生霸凌死角(區域):1(建綜大樓地下室)、2(建綜大樓5樓)、3(司令台後側)、4(活動中心後側)、5(宿舍後側)、6(機械大樓後側)、7(教學大樓4樓)、8(地下室往教學大樓樓梯)

巡查路線、時段:巡查路線如藍色箭頭所示,自上午0700、每節下課、午休、放學、夜間等…共計10次

巡查人員編組:每次1位(學務處5人、軍訓教官3人、導師室29人),於每學期初編組巡查輪值表

 

 

附件5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安通報序號:OOOOOOO)

生對生校園霸凌事件流程檢核表

時間:  年  月  日

 

階

段

項

次

檢核項目

相關

規定

檢核結果

檢附

佐證資料

 

校園霸凌防制機制

1

(系統)

學校應訂有校園霸凌防制計畫?

本準則

第7條

第1項

第1款

□是

□否,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防制計畫

 

2

(系統)

學校應組成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以下簡稱防制委員會),其組成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本準則

第7條

第2項

第3項

第4項

第5項

□是

□否,原因:_______________

□防制委員會名單(含審查小組)

 

霸凌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3

(系統)

學校知悉事件時,向所定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是否於24小時內完成?

本準則

第17條

第1項

第2項

□是,通報日期: 年  月   日。校安通報序號:_________。

□校安通報單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條

第53條

當事人年齡為18歲以下,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進行社政通報

□是,通報日期: 年 月 日,社政通報序號:___ _____。           

□否,原因:_____________。

 

4

(系統)

接獲檢舉或經其他媒體、單位報導、通知或陳情?

本準則

第18條

第1項

第2項

第5項

接獲檢舉時間: 年  月  日。

□疑似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檢舉。

□任何人知悉,得向調查學校檢舉。

□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

□檢舉書

□陳情書

□媒體報導

□警政醫療衛福單位通知資料

 

 

5

(系統)

學校接獲檢舉,確認調查權責,是否為調查學校?

本準則

第19條

□是

□否,原因: __________。

 

 

非調查學校接獲檢舉,是否於3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是,移送日期:_________

調查學校:_______________

□否,未移送調查學校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送調查學校通知佐證資料

 

□是,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主要照顧者),通知日期:__________

□否,未通知當事人,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系統)

檢舉案件經審查小組決議是否受理?並通知檢舉人。

本準則

第25條

第26條

□受理,通知日期:___________。

□審查小組委員全體一致同意不受理,通知日期:_____________。

   應敘明理由,於2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並依第26條告知救濟方法。

□非屬本準則所規定之事項。

□無具體之內容。

□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檢舉內容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

□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檢舉事件已撤回檢舉。

□未通知,原因:________。

□審查小組會議紀錄

□受理/不受理通知書

□結果通知送達證書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7

生對生事件,學校於審查小組決議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是否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處理?

本準則

第27條

第1項

□是。

□否,未於5個工作日內組成處理小組原因:_________。

 

 

8

(系統)

生對生事件處理小組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是否符合規定?

本準則

第27條

第2項

第3項

處理小組人數:__________。

□是,外聘學者專家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未自人才庫聘任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處理小組名冊

 

9

(系統)

本案召開會前會,決議為?

生對生事件處理小組由委員分別進行調和或調查會議前之個別會談(以下簡稱會前會),並提供雙方調和或調查程序說明書及調和意願書。

本準則

第29條

會前會會議決議:

□同意調和,第1次調和會議日期:   年   月   日。

□同意調查,第1次調查會議日期:   年    月    日(檢核順序跳自第13項)。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會議通知

□個別會談紀錄

□意願書(如為同意調和需檢附意願書) 

 

10

本案調和會議決議?

本準則

第30條

第31條

□調和成立,雙方應受調和協議之拘束。

□調和不成立,即進入調查,調和程序中,雙方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於調和不成立後之調查,不得採為調查報告之基礎(檢核順序跳自第13項)。

□會議通知

□調和會議紀錄

 

11

處理小組是否於調和成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和報告,並提防制委員會審議?

本準則

第34條

□是。

□否,未於7個工作日完成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

□防制委員會開會通知

□防制委員會會議紀錄(含簽名冊)

□調和報告

(包含意願書、協議書、保證書)

 

12

調和成立,學校應於決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本準則

第35條

第1項

□是。(檢核順序跳自第19項)

□否,未於15個工作日完成原因:_________________。

□終局實體處理佐證資料

 

13

處理小組進行調查時,是否依規定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檢舉人配合調查時,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本準則

第39條

第3款

□是。

□否,未通知之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

□會議通知

 

14

調查會議程序進行時,是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準則

第39條

第4款

□是。

□否,未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原因:____________。

□調查訪談大綱(含簽到冊)

 

15

處理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是否提防制委員會審議?

本準則

第43條

第2項

第44條

□是。

□否,原因:___________。

 

□防制委員會開會通知

□防制委員會會議紀錄

□調查報告

 

16

防制委員會開會是否符合出席人數?

本準則

第36條

第4項

□是,防制委員會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否,原因:___________。

□防制委員會會議紀錄(含簽名冊)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17

學校防制委員會、審查小組、處理小組、調查小組、主管機關諮詢委員會、審議委員會、審議小組,於調和、調查、處理及審議本準則之事件時,關於委員之迴避,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32及33條規定。

本準則

第60條

□是,迴避委員:_________。

□否,原因_______________。

□會議紀錄相關佐證資料

 

18

學校是否於防制委員會作成決議或收受調查學校決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本準則

第46條

第1項

□是,終局實體處理結果:____________________。

□否,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

□終局實體處理佐證資料

 

19

學校依規定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是否於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並一併提供調和報告或調查報告?

同時應告知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本準則

第46條

第2項

第3項

第4項

□是,通知日期:_______。

□否,未通知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

 

□處理結果通知函

□處理結果送達證書

 

20

(系統)

本案處理是否於召開第1次調和或調查會議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和或調查報告?

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學校應通知當事人。

本準則

第43條條

第1項

□是。

□否,原因:___________。

延長期限至   年   月 日。

如有延長

□延長佐證資料

□處理程序延長通知函

□延長通知送達證書

 

備註

1.  本檢核表條文係依據113年4月17日修正發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

2.  本案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款第3目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3.  有關事件相關保密義務,應依本準則第39條第8款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辦理。

4.  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完成,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應依本準則第62條規定,將處理情形、調和報告、調查報告、防制委員會及學校之會議紀錄,以核章後之本檢核表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備查。

5.  如事件涉新舊法規修正公布案件,請依本部113年6月6日臺教學(五)字第1132802695號函補充說明辦理。

    承辦人:                               單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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