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埔里高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中華民國100 年 4月26日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本校期末校務會議 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 7月27日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本校期初校務會議 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 1月3日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本校期末校務會議 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 6月4日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本校期末校務會議 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 1月8日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本校期末校務會議 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 年 12月17日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本校期末校務會議 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 1月17日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本校期初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本校期末校務會議 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本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校務會議 決議通過
壹、依據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貳、目的
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教職員工生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規定。
參、防治工作內容
一、校園空間安全規劃
(一)為防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發生,學校應由總務處會同輔導處、學務處與教官室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包括學生宿舍、衛浴設備等 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應紀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二)學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 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參與者,公告前條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學校教職員工生於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進行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二)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四)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五)學校應尊重教職員工生之性別特質與性傾向。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政策宣示
(一)學校應積極推動防治教育,並針對教職員工生,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以提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
(二)利用各種集會或文宣等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界定與樣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或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或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與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六)其他性別事件
1.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五款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九條之規定,指校內或不同學校間所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2.有關教職員工生之名詞定義如下:
(1)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2)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含約聘僱人員)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3)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 查;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受理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 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簡稱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簡稱事件管轄機關)申請調查。
(三)學校受理單位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除依相關法 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應將該事件交由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處理。
(四)本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收件單位為生輔組。
電話:049-2994110
Mail: plvs2994110@plvs.ntct.edu.tw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學務處(生輔組)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收件、受理單位。接獲申請或檢舉且決定受理後,應於三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並應指派專人受理及執行調查過程之行政事宜
,性別平等委員會原則上僅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事實調查與認定。上述所稱專人受理及執行調查過程之行政事宜分項處理如下:
1. 專人受理:申請窗口為生輔組,並由學務處幹事執行相關文書處理與聯繫工作。
2. 行政事宜:受理後提交性平會召開後續處理相關事宜。
(二)學務處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 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2.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
(三)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
,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組成成員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
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
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四)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以公差(假)登記,並依
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五)本校學生遭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問題時,可向各班導師、健康中
心、教官室、輔導處等單位求助,被求助單位對求助情事負有保密之責。
(六)接獲求助之處理人員應視求助者意願提供所需協助,如晤談、陪同就醫
、情緒支持、報警、緊急安置、庇護或諮詢等服務。
(七)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案件之原始檔案,於調查結束後,文件彌封,
送交總務處文書組保存,保存期限為永久保存。
(八)調查處理之原則
1.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本校在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於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辨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3.本校調查處理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為保護被害人、檢舉人、證人,如有權力不對等之關係存在時,應避免對質。
4.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應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身分而中止。
5.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與現所屬學校不同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前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機關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機關或機構處理;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6.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兼任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前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機關、機構或其他兼任學校處理;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7.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並由該身分之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
8.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 申復有理由時, 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 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十一)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本準則第三十條第三項所定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性平會或調查小組組織不適法。
二、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四、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
五、有證據取捨瑕疵而影響事實認定。
六、其他足以影響事實認定之重大瑕疵。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
面向校方提出報告。校方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依送相關權
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
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本校為上述議處前,得要求性
別平等委員會代表出席說明。上述所稱相關權責關於學生為學生獎懲委
員會;於教師為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於職員為成績
考核委員會;於工友為總務處;於校長為主管機關。
(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
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三)學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四)前項處理結果,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處置措施及議處結果。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
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秘書室申復。前項申復
以一次為限。
(五)本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
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委員會重新調查。
(六)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學校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即組成審
議小組調查,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
復結果。審議小組成員及調查程序,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七))前項處理結果,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處置措施及議處結果,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
1. 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2. 職員、工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
3. 學生:依規定向學校提起申訴。
(八)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於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2.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 避免報復情事。
4. 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八、隱私之保密
(一)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
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二)本校所有單位及參與處理工作人員應謹守保密原則,以公平客觀態度處
理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則依相關法
令懲處之。
肆、本防治規定若有未盡事宜,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伍、校內有「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之學生事件時,由學務處受理。
陸、校內有「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之教職員工事件時由人事室負責受理。
柒、本防治規定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討論決議,提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