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105.5.行政會議通過
105.6.30校務會議通過
112.8.18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
二、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貳、目的:
為增進友善校園,明確律定教職員工生相關權責及處理程序,期有效防制校園霸凌事件,特訂定本規定。
參、校園安全規劃:
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校長為召集人、學務主任為副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學生代表,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教職員工代表或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參加,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之推動與執行。(準則第10 條)
建立「校園危險地圖」:危險地圖由總務處負責繪製,公布於行政大樓穿堂,定期檢討修正;另每日除請處、室主任擔任早讀及課間加強巡查外,並排定教官及值日導師針對早讀、午休、放學後校園易霸凌地區加強巡查,巡查情形應詳載於巡堂記錄本。
肆、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一、加強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學校校長、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
二、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校長及教職員工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四、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校長及教職員工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並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五、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以正向輔導管教方式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六、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主動關懷、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七、校長及教職員工應具備校園霸凌防制意識,避免因自己行為致生霸凌事件,或不當影響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伍、校園霸凌防制之政策宣示:
一、為防制校園霸凌,將校園霸凌防制納入校園安全規劃,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1.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2.紀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霸凌事件之空間,併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二、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落實實施,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三、每學期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學務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知能及處理能力。
四、學校得善用退休校長、退休教師及家長會人力,辦理志工招募、防制霸凌知能研習,建立學校及家長聯繫網絡,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其事件之協調處理,強化校園安全巡查。
五、學校應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向學生、家長、校長及教職員工說明校園霸凌防制理念及事件調查處理程序,鼓勵學生、家長、校長及教職員工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學校即時因應及調查處理。
六、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宣導、處理或輔導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以降低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
陸、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及通報權責:
一、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
(一)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準則第3 條第1 項第1 款)
(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準則第3 條第1 項第2 款)
(三)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準則第3 條第1 項第3 款)
(四)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準則第3 條第1 項第4 款)
(五)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準則第3 條第1 項第5款)
有關前項第四款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準則第3 條第2 項)
二、受理窗口:生活輔導組
三、通報權責:
(一)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準則第12 條第1 項)
(二)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行為人及被霸凌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準則第12 條第2 項)
柒、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工作權責範圍:
一、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為常設小組,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委員採任期制任期1學年,連聘得連任。任期中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出缺委員任期屆滿時止。
二、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共11人,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兼召集人)、學務主任為執行秘書,其餘成員包括教師代表2人、學務人員2人、輔導人員2人、家長代表1人、學者專家1人、學生代表1人。(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組織成員如附件1)
三、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每學年至少召開1 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之。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四、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召開會議審議校園霸凌事件時,得視需要邀請職員工代表或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法律專業人員、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參加。
五、受調查人為校長時,由教育部組成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小組,負責處理校長對學生霸凌事件之調查及審議事項。
捌、校園霸凌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霸凌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得經主管機關、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二、行為人已非本校或前項參與調查學校之學生時,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三、學制轉銜期間受理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主管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主管機關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四、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為保障行為人及被霸凌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並報教育局(處)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得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三)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屬本校之學生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通過後執行。
五、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六、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配合調查程序及處置。調查程序中遇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七、調查後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持續輔導行為人改善;行為人非屬本校學生時應將調查報告、輔導或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處理。
八、前項輔導機制,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由輔導室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前項規定之必要處置、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九、當事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得於徵求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轉介專業諮商、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
十、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應依霸凌事件成因,檢討相關環境及教育措施,立即進行改善,並針對當事人之教師提供輔導資源協助;確認不成立者,仍應依校務會議通過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進行輔導管教。
十一、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應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檢察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玖、校園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二、申請人或行為人對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務處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受理申復後,應交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於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四、當事人對於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或因校園霸凌事件受懲處不服者,得依本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提起申訴,或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其他行政救濟。
拾、禁止報復之警示處理原則:
所謂報復行為,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一、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避免申請人(當事人之相關)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以維護雙方權利。
二、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一)確實執行申請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
(二)被害人與加害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
(三)加害人如為教師(職員、聘雇人員、工友)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三、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一)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二)對加害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三)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拾壹、隱私之保密:
一、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二、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三、學校或相關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拾貳、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項:
一、將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
二、教師、職員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
三、行為人有違反本規定者,學校應依相關法規、學校章則予以處罰。
四、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報國教署備查。
五、南投縣政府置投訴專線049-224-4816(學管科)及學校投訴專線049-2994110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遇有投訴事件,由生輔組處理輔導;並建構防制校園霸凌網頁,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令)。
六、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組織成員、事件處理流程、巡查路線及相關表格(如附件)。
拾貳、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校務會議決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
亦同。
附件1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職 稱 | 級 職 | 職 掌 |
召集人 | 校長 | 指揮、綜理校園霸凌事件及全般事宜 |
執行秘書 | 學務主任 | 協助校長綜理校園霸凌事件及全般事宜 |
小組成員 | 主任教官 | 協助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及協調與執行事宜。 |
小組成員 | 家長會長 | 協助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及與家長協調事宜。 |
小組成員 | 生輔組長 | 受理有關校園霸凌事件及因應小組會議召開及全程掌握事宜。 |
小組成員 | 輔導老師 | 協助調查及釐清校園霸凌事件、加害者及受害者心理輔導與諮商後續事宜。 |
小組成員 | 輔導老師 | 協助調查及釐清校園霸凌事件、加害者及受害者心理輔導與諮商後續事宜。 |
小組成員 | 導師代表 | 協助調查及審理校園霸凌事件。 |
小組成員 | 導師代表 | 協助調查及審理校園霸凌事件。 |
小組成員 | 學生代表 | 協助調查及審理校園霸凌事件。 |
小組成員 | 專家學者 | 具防制霸凌相關專業、法律素養之專業人員,協助調查及審理校園霸凌事件。 |
附件2
|
附件2-1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
附件3-1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事件調查申請書 | ||||||||
申請人資料 | ||||||||
姓名 |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 |||||||
服務或就學單位與職稱 | 住居所 | |||||||
連絡電話 | 申請調查日期 | 年 月 日 時 | ||||||
受害人資料 | ||||||||
就讀學校 | 班級 | |||||||
申請調查事項 | ||||||||
以上記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確認無誤後,使其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 ||||||||
擬辦: | 校 長 批 示 | |||||||
備考 | 事件編號: | |||||||
附件3-2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事件反映紀錄單 | |||||||
檢舉或通報人 姓名 | 檢舉或通報人 身份 | ||||||
檢舉或通報 時間 | 年 月 日 時 | 檢舉或通報 方式 | |||||
檢舉或通報 事項 | |||||||
事件經過 | |||||||
導師意見 | |||||||
導師簽名 | 日期 | 年 月 日 | |||||
綜合意見 |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編號000-00號。 □校安事件。 □查無此事。 □檢舉、通報資訊不足。 | ||||||
擬辦: | 校 長 批 示 | ||||||
備考 | |||||||
附件3-3-1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第○次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時 會議地點:○○○○○
主席:○○○校長 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如簽到單
紀錄:生教組長○○○ 參加人員詳如簽到單。
壹、 報告事項
主席報告
生教組報告
貳、 討論事項
敦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研討本事件並指派調查人員。
學務人員
導師代表A
家長代表A
輔導人員
參、 決議事項
肆、 散會
附件3-3-2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第○次會議簽到單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會議地點:
壹、 出席人員
貳、 列席人員
附件3-4-1
事件編號000-00號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事件受害人訪談紀錄表 | |||||
受訪者基本資料 | |||||
姓名 | 班級 | ||||
學號 | 受訪時間 | 年 月 日 時 | |||
訪談內容 | |||||
欺負你(妳)的人是誰 | 他(她)的班級 | ||||
那個人對你(妳)做了什麼事 | |||||
那個人什麼時候開始欺負你(妳) | 你(妳)前後一共被欺負幾次 | ||||
那個人在什麼地方欺負你(妳) | 當時你(妳)心理的感受如何 | ||||
還有什麼人在現場 | |||||
其他補充事項 | |||||
以上記錄經向受訪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確認無誤後,使其簽名或蓋章。 受訪者(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
訪談人 | 紀錄時間 | ||||
備考 | 1.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 法定代理人雖非必要在場,然進行訪談前,建議應事先告知並邀請,以避免產生爭議。 | ||||
附件3-4-2
事件編號000-00號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事件其他關係人訪談紀錄表 | |||||||
受訪者基本資料 | |||||||
姓名 | 班級 | ||||||
學號 | 受訪時間 | 年 月 日 時 | |||||
訪談內容 | |||||||
你(妳)有看過○○○被○○○欺負嗎 | □有 □無 | 什麼時候開始 | |||||
做了什麼事 | |||||||
你(妳)曾看過幾次 | 在什麼地方 | ||||||
當時你(妳)心理的感受如何 | 有向師長說嗎 | ||||||
其他補充事項 | |||||||
以上記錄經向受訪者及朗讀或交付閱覽,確認無誤後,使其簽名或蓋章。 受訪者(簽名或蓋章): | |||||||
訪談人 | 紀錄時間 | ||||||
備考 |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5條第4項規定,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於保密。 2. 建議在校方進行訪談前,應事先告知受訪人之法定代理人知悉,避免產生爭端。 | ||||||
附件3-4-3
事件編號000-00號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事件行為人訪談紀錄表 | ||||||||||
受訪者基本資料 | ||||||||||
姓名 | 班級 | |||||||||
學號 | 受訪時間 | 年 月 日 時 | ||||||||
訪談內容 | ||||||||||
認識○○○嗎 | □認識 □不認識 | 跟他(她)是何關係 | □同班同學□同校同學 □學長(弟)或學姊(妹) | |||||||
討厭他嗎 | □討厭□沒意見 □不討厭 | 是否曾欺負過他(她) | □有 □無 | |||||||
簡述你最近跟他在學校互動情形 | ||||||||||
你為什麼要對他做這個事 | 總共幾次 | |||||||||
在什麼地方 | 當時你(妳)心理的感受如何 | |||||||||
有人參與或看到嗎? | ||||||||||
其他補充事項。 | ||||||||||
以上記錄經向受訪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確認無誤後,使其簽名或蓋章。 受訪者(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
訪談人 | 紀錄時間 | |||||||||
備考 | 1.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法定代理人雖非必要在場,然進行訪談前,仍應事先告知並邀請,以避免產生爭議。 | |||||||||
附件3-4-4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編號○○○-○○號校園事件
壹、案由
貳、調查訪談過程紀錄
一、受害人
二、行為人
三、其他關係人
參、調查訪談內容之陳述
一、受害人
二、行為人
三、其他關係人
肆、相關物證之查驗
伍、調查結果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3-5-1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第○次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時 會議地點:○○○○○
主席:○○○校長 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如簽到單
紀錄:生教組長○○○
壹、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會議目的、出席人數及議程。)
二、調查人員報告
(一)案由
(二)調查報告
三、導師或任課老師說明(此項非必要之程序,各校得視狀況安排或由調查人員代為報告)
四、雙方學生法定代理人補充說明事項(此項非必要之程序,各校得視狀況安排)
(一)受害學生法定代理人
(二)行為學生法定代理人
(若有到場發言,於發言完畢後離席,不得參與後續討論)
貳、討論事項
一、學務人員
二、導師代表
三、家長代表
四、輔導人員
参、確認結果及建議事項
一、確認結果
二、建議事項
(一)行政建議
(二)其他建議
肆、主席結論
伍、散會
附件3-5-2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第○次會議簽到單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會議地點:
壹、出席人員
貳、列席人員
参、雙方學生法定代理人
附件3-6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編號000-00號
校園事件確認結果通知書
貴家長,您好:
依據本校 年 月 日「(學校全銜)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第○次會議」,確認本事件為○○○○事件,其中○人同意、○人不同意。
(說明確認結果原因。)
檢附本校編號000-00號校園事件調查報告書(如附件○),如有疑義,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填具校園事件申復書(如附件○)或到校以言詞之方式向學校提出申復。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敬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3-7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霸凌事件申復書
申請人 | □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 □委任代理人 | □行為人 □法定代理人 □委任代理人 | ||||||||||||
申復事由 | □本事件前於 年 月 日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因對結果不服,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2條規定,爰向貴校提出申復。 □調查事實或程序有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 | □本事件前於 年 月 日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因對結果不服,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2條規定,爰向貴校提出申復。 □調查事實或程序有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 | ||||||||||||
姓名 | 性別 | □男 □女 |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 ||||||||||
電話 | 服務單位 | 職稱 | ||||||||||||
住居所 | ||||||||||||||
申復理由 | ||||||||||||||
相關證據 | (請條列附件並檢附之;無者免填) | |||||||||||||
申請人或委任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申復日期: 年 月 日 | ||||||||||||||
受理單位 | 單位名稱 | 收件人員 | 職稱 | |||||||||||
聯絡電話 | 接獲申復時間 | 年 月 日 午 時 | ||||||||||||
以上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交付閱覽認為無誤。 紀錄人簽名或蓋章: | ||||||||||||||
備 註 | 1.委任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 2.本申復書填寫完畢後,應影印1份於申請人留存。 3.上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2條規定,學校接獲申復後,應交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於30日內,作成申復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4.文本申復書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者,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 |||||||||||||
謹陳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3-8-1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申復會議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時 會議地點:○○○○○
主席:○○○校長 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如簽到單
紀錄:生教組長○○○
壹、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會議目的、出席人數及議程)
二、申復案由報告
三、申復事項說明
(針對申復人所提申復事由說明)
貳、討論事項
(因應小組成員討論申復事由是否成立)
参、確認結果及理由
一、確認結果
二、確認理由
肆、主席結論
伍、散會
附件3-8-2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申復會議簽到單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會議地點:
壹、出席人員
貳、列席人員
附件3-9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編號000-00號
校園事件申復結果通知書
貴家長或○○○同學您好:
壹、依據本校 年 月 日「(學校全銜)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會議」,確認本事件申復事由○成立,其中○人評估理由成立,○人評估理由不成立。
貳、如不服本小組申復決議之結果(請敘明評估之理由。),得依各校學生申訴之相關規定 起申訴,或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其他行政救濟。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敬啟
中華民國105年 月 日
附件4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巡查路線圖
易發生霸凌死角(區域):1(建綜大樓地下室)、2(建綜大樓5樓)、3(司令台後側)、4(活動中心後側)、5(宿舍後側)、6(機械大樓後側)、7(教學大樓4樓)、8(地下室往教學大樓樓梯)
巡查路線、時段:巡查路線如藍色箭頭所示,自上午0700、每節下課、午休、放學、夜間等…共計10次
巡查人員編組:每次1位(學務處1人、軍訓教官4人、導師室29人),於每學期初編組巡查輪值表
附件5
校園霸凌事件相關法律責任
有關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部分
義務 | 責任 |
l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傷害。 l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l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l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l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
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
責任 | 行為 | 法律責任 | 備註 |
刑罰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刑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4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 ||
強制 |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 ||
恐嚇 |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 |||
侮辱 |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 ||
誹謗 |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
民事 侵權 | 一般侵權行為 |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
行政罰 | 身心虐待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
有關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