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學生獎懲委員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據下列法令及規定訂定「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一、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規定。
二、教育部103年3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17015號函「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
三、本校學生德行評量成績考查要點。
四、本校教師輔導與管理學生要點。
五、性別平等教育法。
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60175號「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 定修正規定辦理。
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076304號「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規定修正規定辦理。
八、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63208D號辦理。
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4708號辦理。
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119812號辦理。
貳、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參、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述意見機會。
肆、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伍、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規定:
一、獎勵:
(一)記嘉獎
(二)記小功
(三)記大功
(四)特別獎勵:1.公開表揚。2.獎品或獎金。3.獎狀。
二、懲罰:
(一)記警告
(二)記小過
(三)記大過
陸、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師長肯定者。
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四、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五、住宿生一週內達內務標準兩次以上,並足為模範者。
六、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模範者。
七、值星值日特別盡職者。
八、經常自動為公服務者。
九、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一、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者。
十二、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三、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四、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五、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
十六、按時繳交週記作業,內容充實者。
柒、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四、愛惜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有具體事實者。
六、熱心愛國活動,有具體事實者。
七、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八、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九、敬老扶幼,表現優異者。
十、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且行為堪為表率者。
捌、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有具體事實,足為同學楷模者。
二、倡導愛國運動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三、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四、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五、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六、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
七、拾物不昧,增進校譽者。
玖、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特別獎勵:
一、累記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具體事實者。
三、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足為同學楷模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學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七、舉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八、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
拾、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含)以上處分:
一、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隨地吐痰或拋棄廢棄物影響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三、未依規定填具外食訂購申請單,外訂不符安全衛生之食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四、不按時繳週記予導師批閱(不含週記抽查)、每日缺曠單、各項家長連繫用之通知單回條,經催繳仍不繳交者。
五、 上、放學或各項集會不遵守秩序,影響他人權益或團體活動進行,情節輕微者。
六、 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已有悔悟者。情節輕微者。
七、 無正當理由,未依時完成愛校服務,經勸導仍未改正者(不含服儀違規、學
習或非學習節數活動出缺席、遲到)。
八、參與環境整理打掃時,言行影響他人權益或工作之進行達兩次,經勸導未改正者。
九、學生言詞或行為致他人名譽減損,情節輕微者。
十、騎單車雙載或未戴安全帽。
十一、違反本校學生「使用手持行動裝置管理要點」管理規定。
十二、無正當理由,未依時完成環境整理打掃,影響他人權益或工作之進行,
經勸導未改正者。
十三、違反本校「學生宿舍管理要點」管理規定記警告處分者。
十四、擔任各級幹部或各種職務,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經勸導後仍不改進,情節輕微者。
拾壹、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含)以上處分:
一、對師長、同學或朋友詢問事件以不誠實之謊言誤導,並涉及法律責任之情節輕微者(例:偽造師長簽名、蓄意塗改點名簿、偽造遲到簽名…等)。
二、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三、教室、走廊、樓梯等建築物內擾亂團體秩序,影響他人權益或授課權益,屢
勸不聽或情節較重者。
四、違反考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五、攜帶、持有、散佈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等物品,情節輕微者。
六、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七、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進出學校。
八、學生言詞或行為致他人名譽減損,情節重大者。
九、未經當事人同意侵犯他人隱私,情節較重者(如私拆或偷看他人文件、郵件及3C產品訊息者…等行為)。
十、不服從師長、糾察隊或班級幹部因執行公務之糾正,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一、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二、冒用他人簽名、證件、帳號(網路帳號)或文件情節輕微者。
十三、吸菸品(含電子菸)、吃檳榔、喝酒(含酒精成分飲料)經查獲者。
十四、住校生不假外宿,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
十五、無照駕駛汽車、機車或未載安全帽者。
十六、非蓄意破壞公務又不自動報告者。
十七、校外、內教唆恐嚇、打人情節輕微者。
十八、攜帶香菸(含電子菸)、打火機、色情光碟或刀械、棍棒、爆竹等違禁物品等到校者。
十九、蓄意協助同學從事如吸菸(含電子菸)等違規之不良行為(把風)者。
廿、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情節尚輕;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屬實者。
廿一、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無悔悟者。
廿二、未經報備攜帶(使用)撲克牌、麻將等賭博性物品到校者。
廿三、違反本校學生「使用手持行動裝置管理要點」管理規定記小過處分者。
廿四、違反本校「學生宿舍管理要點」管理規定記小過處分者。
廿五、違反實驗室、實習工廠安全紀律,情節較輕者。
廿六、蓄意規避公共服務,經勸導無效,並有意影響煽動他人,嚴重影響公共事務之推動。。
廿七、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程序,經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拾貳、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含)以上處分: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毆打同學或集體械鬥。
三、出言不遜或口出穢言,侮辱師長或校內行政及管理人員,情節嚴重者。
四、違反本校考試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竊盜行為,情節輕微,且深知悔悟者。
六、冒用他人簽名、證件、帳號(網路帳號)或文件情節重大者。
七、校、內外(教學活動)擾亂秩序,致嚴重延誤行程或損害他人權益者。
八、賭博、吸食或注射違禁品者。
九、冒用或偽造家長、師長文書印章者。
十、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或其他文件,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
十一、酗酒、吸煙(含電子菸)、吃檳榔屢誡不改且影響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者。(累犯者以學期計算)。
十二、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注意事項第31條」所指違法物品到校,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十三、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情節重大者。
十四、對師長、同學或朋友詢問事件以不誠實之謊言誤導,致事件未能妥善處理或於人員、財物受到傷害及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前阻卻,情節重大者。
十五、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重大者。
十六、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進出學校累犯者。
十七、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
幹部執行公共事務之糾正,屢犯且情節重大者。
十八、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重大者。
十九、校外教唆恐嚇、打人,情節重大者。
廿、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且情節重大者
(未滿18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廿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相關規定(涉違法行為,報警處理)
廿二、違反本校「學生宿舍管理要點」管理規定記大過處分者。
廿三、攜帶、持有、散佈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等物品,情節重大者。
廿四、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違法之活動或行為,情節嚴重者。
廿五、違反實驗室、實習工廠安全紀律,造成人員傷亡或設備毀損之虞者。
廿六、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程序,經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嚴重者。
拾参、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得予相抵。離校時,功過均即消滅。如在學期間表現良好,亦可適時向學校提出申請,以後功抵前過方式申請相抵。
拾肆、刪除
拾伍、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三、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大過以上或符合本要點應記嘉獎、小功、警告、小過但具爭議性、由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者,應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後,由校長核定
五、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拾陸、學生、法定代理人於獎懲通知書送達,或知悉書面以外獎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學生申訴相關法令,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拾柒、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拾捌、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
拾玖、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如認為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應先徵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貳拾、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規定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貳壹、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備,修正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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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獎懲規定(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條文(新) | 現行條文(舊) | 說明 |
第拾壹條第廿二項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校園性別事件,情節輕微者。 | 第拾壹條第廿二項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節輕微者。 | 配合教育部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規定。 |
第拾壹條第廿九項 本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程序,經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 第拾壹條第廿九項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 配合教育部於113年4月17日公布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規定。 |
第拾貳條第十二項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條」所指違法物品到校,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 第拾貳條第十二項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條所指違法物品到校,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 配合教育部於113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調整條次。 |
第拾貳條第廿項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校園性別事件行為屬實,情節重大者,但未滿18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 第拾貳條第廿項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行為屬實,情節重大者,但未滿18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 配合教育部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規定。 |
第拾陸條 學生、法定代理人於獎懲通知書送達,或知悉書面以外獎懲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學生申訴相關法令,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第拾陸條 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於接獲獎懲通知書次日起20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配合教育部112年12月18日修正公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修正規定。 |
一、本表格請自行延伸,請以12號標揩體填寫。
二、請將學生獎懲規定逐條填列於本表格中。
三、修訂條文(新)、現行條文(舊)文字相異處,請以底線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