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宿舍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學生住宿管理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13年 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102年02月27日「教育部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2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21922號函。
三、本校住宿生實際情形。
貳、目的:
在輔導遠途學生於宿舍住宿期間生活之照顧、輔導與管理等諸般事宜,以期使學生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高尚品德及讀書風氣。
参、委員會之組成及任務(編組如附件1):
依循民主參與程序,設立本校「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任期自
肆、學生宿舍行政管理及輔導規定:
一、學生申請住校,每學年辦理一次,並於下列時間內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二)。所有申請住宿學生均由委員會依照「學生住宿申請各項積分得分表」(如附件三)審核,所有申請住宿學生錄取順序依總積分高低依序錄取。
(一)新生於入學登記日或報到日申請,申請資格如下:
1、第一申請優先資格如下:
(1)居住離本校50公里以上且設籍埔里鎮以外學生。
(2)低收入戶子女(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中低收入子女(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3)申請續住之住宿生(排除住宿期間不配合宿舍規定或舍監約束者)。
(4)經導師查明學生因家庭原因無法提供妥善居家生活者。
2、第二申請優先資格如下:
居住交通不便地區(以本校學生專車未行駛路線地區優先)。
3、第三申請優先資格如下:
不分地區有住宿需求者(申請者需經導師同意)。
(二)二、三年級學生在每學年結束前統一辦理次學年住宿申請作業,惟申請核定住宿與否,以公佈之名冊為準。
(三)期中臨時申請住宿,應先查看是否有床位後,再依學生前一學期在校考核結果,授權由宿舍輔導員及生輔組會商後,呈請校長核准,始可准予住宿。
二、凡經核定公佈之住宿學生,不可有轉讓宿舍權利之行為;如於公佈應搬
入學生宿舍之日期,未進住學生宿舍,視同為自動放棄,學校有權依本
宿舍管理要點作業給其他需要之學生。
三、經學校核准之住校學生,如無正當理由未搬入學生宿舍住宿,取消該學
生當學年之住宿權利。
四、凡曾經於住校學期中途評議退宿者,搬出一個月後始可再提出申請(就讀本校期間以一次為限),經委員會通過評議後始可再住宿,惟須考量是否有床位可供住宿。
五、學校對於提出申請或已進住學生宿舍之學生,基於對整體住校學生生活
照顧與輔導管理之需要,經委員會評議後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將子女主
動搬離學生宿舍之決議或措施,家長或監護人不得有任何異議。
六、床位之編排原則,以學生科別及住宿期間生活與課業學習為主要考量;
一經編定,非有重大原因,不得請求變更且不得私自調動床位。
七、學生住宿期間以學期計算,其計算方式自開學日前1日16時起至期末
休業式當日13時止;新生訓練期間開放1年級新生試住,使新生能於
開學前儘快適應宿舍生活。
八、住宿生如學期中因故自動辦理退宿者,需取得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證明,並辦妥一切退宿手續經核准後,方可搬出(其申請表如附件四)。
九、退宿之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修正條文第五條」規定退還部分住宿費用(伙食費之退費併學校伙食團辦理):
(一)註冊後上課前退宿者,全額退費。
(二)上課後未逾三分之一者,退費三分之二。
(三)上課後於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費三分之一。
(四)上課後於三分之二之後者,不退費。
十、住校學生應善盡愛護、保管維護公物設備財產之責:
(一)住宿期滿或退宿時,應還清一切借用品及分配予個人使用之公物設備財產。
(二)凡人為因素造成損壞或破壞,均應負賠償之責;如無人承認,則由該保管責任區內之負責者或使用者共同負賠償之責。
(三)每間寢室冷氣使用每度電6元,每次儲值金額為400元(未達或超過該金額均不予儲值),每日使用時間為上課日下午4點至隔日早上7時,寒、暑假及例假日不開放使用(收假日除外)。
十一、例假日或非上班期間,均不實施留宿;但於每次考試期間依宿舍管理人員留守情況,適時開放留宿,但須於時間內以書面完成申請手續。(申請書如附件五)
十二、寒、暑假申請住宿學生,由學校另外指定房間床位住宿,其管理規定仍依本要點辦理;另其收費、繳、退款等,依相關處室權責與法令規範辦理。
十三、寒、暑假對宿舍設備全面檢修、消毒,以維安全;檢修、消毒期間,宿舍不開放亦不提供住宿(各運動代表隊亦同)。
十四、假日返家,住校學生應確實返回家長或監護人居住所在處所,不得未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往返其他地方;凡因此而造成家庭及學校困擾者,學校得評議其退宿。
十五、住宿期間不得申請外宿,如因家庭因素需返家處理(緊急事件以家長電話隨時請假辦理),應於前1日完成請假手續後,經由宿舍輔導員及生輔組長同意核准後始可離開宿舍。
十六、每學期依行事曆排訂日期辦理座談會,期間彙整學生所提意見供各處室參考改進,另檢討宿舍管理問題並提出修正,以提升宿舍生活品質與管理。
十七、每學期由生輔組策訂計畫,並依行事曆排訂日期實施「防災逃生演練」乙次,演練科目包括防震、防災、掩護、逃生疏散等。
十八、除宿舍輔導相關人員及本校教職員工因業務需求及經學校同意進入宿舍之委外工作人員外,禁止商販及閒雜人等進入宿舍;
十九、嚴禁男、女同學進入對方寢室或未經許可讓非住校學生或親友進入寢室、留宿等情事。。
二十、宿舍有關公物設備、財產使用保管與修繕,請總務處依職掌權責規劃辦理。
廿一、住校生伙食併同本校伙食團辦理,以維護學生住校期間伙食之營養衛
生與安全。
廿二、不攜帶違警違禁物品、嚴禁使用電爐、電匙及火鍋瓦斯爐等高危險顧
慮器具。
廿三、同學對自己個人財物應妥善保管;貴重物品不要帶來學校,除必要之零用現金外;宿舍內亦嚴禁有財物借貸或偷竊情事發生。
廿四、學生應本友愛同學之精神,相互生活照顧與課業學習;發現問題應主動告知學務處生輔組及宿舍輔導員即時掌握與處理。
廿五、遵守學校作息規定並參與宿舍活動,如未能參加均應事先完成請假手續,如需參加校外補習同學,應事先由家長簽立保證書並完成請假手續後交由生輔組及宿舍輔導員准假後始可前往,另學生應建立聯絡簿交由補習班簽章後於返回宿舍時交由宿舍輔導員核閱;另收假時未能返校參加晚點名同學,應於前1週完成請假手續(緊急事故以家長電話連絡為准),長期請假者應由家長開立證明。
廿六、晚上10點以後均應熄燈就寢,除公差勤務以外,不可隨意走動,另考試前1週及考試期間可開房間小燈夜讀(最多不可超過凌晨1點)。
廿七、遵守用餐規定,不可攜帶外食進入宿舍餐廳,亦不可於寢室內
烹煮食物。
廿八、冰箱為公共使用器材,應以大眾使用為原則,食物冰放須有一定期
限,如有超過3天以上,應主動派員清除,以為大眾利益及身體保健。
廿九、住校生因病需送醫時,依本校緊急傷病後送處理要點辦理。
卅、學生生活輔導相關工作,由學務處召集協調、策劃訂定、宣導與執行。
伍、自治幹部組織與職掌:
一、自治幹部遴選規定如下:
(一)室長:由各寢室高年級或寢室1號同學擔任,必要時由宿舍輔導人員指派。
(二)中隊長、副中隊長二人(男、女舍各一人)、區隊長、副區隊長等職務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實施遴選,遴選人員不得有小過2次以上處分,由2年級同學自願參與或輔導人員指派選拔。
(三)2年級同學經選拔完成後為實習幹部,於第一學期第二次期中考後接任幹部,另除經學務處特殊考量,3年級不得接任幹部。
(四)工讀生:配合訓育組要求條件實施遴選。
(五)上下任幹部交接由宿舍輔導員或學務處人員監督完成,原任幹部不得私自留存公務資料、鑰匙、磁卡及卡片…等物品。
(六)擔任幹部期間,如查有重大違規情況,經學校核定處分者,立即予以免除職務,並由學務處指派符合資格人員擔任幹部。
二、各寢室設室長一人,其職掌:
(一)執行寢室內一切規定事項,早晚清查人數。
(二)負責寢室安全及秩序整潔之維護。
(三)盡力解決室友之疑難或轉達報告有關事項。
(四)負責協助寢室財產公物設備之維護。
三、各樓層設區隊長、副區隊長各一人,其職掌:
(一)負責區隊秩序及環境之維護,自習時人數之清查。
(二)輪值星期間,負責作息時間之管制。
(三)早晚點名集合時,擔任值星指揮工作。
(四)熄燈就寢後,紀律之維護及水電之管制。
四、設副中隊長二人(男、女舍各一人),其職掌:
(一)擔任各項公物用具之領用及維護。
(二)宿舍內務及公共清潔區域輪值,監廚之安排與執行督導。
(三)督導副區隊長執行相關事務。
(四)代理中隊長職務。
五、設中隊長一人,其職掌:
承宿舍輔導員及學務人員之指揮、指導,負責宿舍秩序、整潔內務安全
等相關事宜。
六、宿舍工讀生:協助宿舍輔導員處理宿舍一般事務,以利各項工作推展。
陸、學生宿舍作息時間表:
時 間 | 作 息 內 容 | 附 記 |
06:50 | 住校生起床、盥洗時間 | 配合週三升旗典禮,為06:40 |
07:10 | 住校生早點名、早餐時間 | 配合週三升旗典禮,為07:00 |
07:20 | 住校生離開宿舍、自治幹部檢查內務 | 配合週三升旗典禮,為07:05 |
07:30 | 自治幹部離開宿舍 | 配合週三升旗典禮,為07:15 |
07:50 | 宿舍輔導員關閉宿舍 | |
16:00 | 宿舍輔導員開啟宿舍 | |
17:00-19:15 | 夜間課業輔導學習準備 住校生用餐、盥洗、休息時間 | 就位時間以教務處規劃時間為主 教學區依規定指定使用 |
19:15-21:15 | 1.夜間課輔學習時間 2.住校生學生晚自習時間 | 1.安靜自修、不得任意走動 2.遵守時間,按時到指定教室參加課業學習 |
21:15-21:45 | 住校生盥洗、休息時間 | |
21:45 | 住校生晚點名 | |
21:55-06:00 | 學生宿舍門禁 | |
21:55-22:15 | 環境打掃 | 每週一、週三實施 |
22:00 | 住校生關大燈 | 1.校外打工、補習學生於 22:30 時前回到宿舍 |
23:00 | 住宿生就寢 |
柒、獎懲要點:
一、住宿生各項獎懲規定悉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辦理,另為符合宿舍實
際管理需要,訂定獎懲要點如下:。
二、獎勵部分:(以下獎勵以嘉獎1次或小功2次為限,由宿舍輔導員依實
際情形衡酌辦理)
(一)擔任宿舍幹部表現優良者。
(二)熱心公益或參加宿舍內各種服務工作特別努力者。
(三)參加宿舍內競賽成績優異者。
(四)勉勵友愛同學向善或主動協助輔導人員調處同學紛爭,有具體事實及成效者。
(五)遇有特殊事故,處理得宜,值得獎勵者。
(六)主動負責整理維護宿舍整潔者。
(七)其他值得獎勵事蹟者。
三、懲罰部分:違反下列情事之一者,實施正向管教及記警告、記過等輔導措施。
(一)學生宿舍生活規範事項經宣導或公佈未遵守者或違反本校學生獎懲規定符合「警告」處分者,得以記警告處分或以正向管教方式糾正輔導之。
(二)經查屬實有以下行為者,記小過(含)以上之處分:
1、非宿舍開放時間,未經申請進入宿舍者。
2、違反規定且不聽從宿舍幹部之勸導、糾正者。
3、對公物設備財產未善盡愛護保管之責者。
4、對於學生宿舍內應善盡之義務未履行者。
5、未完成請假,晚自習、早點名、晚點名未到者。
6、對師長、同學或朋友詢問事件以不誠實之謊言誤導,並涉及法律責任
之情節輕微者(例:偽造師長簽名、蓄意塗改點名簿、偽造遲到簽名…
等)。
7、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8、自習教室、走廊、樓梯等建築物內擾亂團體秩序,影響他人權益或授
課權益,屢勸不聽或情節較重者。
9、攜帶、持有、散佈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等物品,情節輕微者。
10、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
改正者。
11、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進出學校。
12、學生言詞或行為致他人名譽減損,情節重大者。
13、未經當事人同意侵犯他人隱私,情節較重者(如私拆或偷看他人文件、郵件及3C產品訊息者…等行為)。
14、冒用他人簽名、證件、帳號(網路帳號)或文件情節輕微者。
15、吸菸品(含電子菸)、吃檳榔、喝酒(含酒精成分飲料)經查獲者。
16、住校生不假外宿,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
17、非蓄意破壞公務又不自動報告者。
18、攜帶香菸(含電子菸)、打火機、色情光碟或刀械、棍棒、爆竹等違禁物品等到校者。
19、蓄意協助同學從事如吸菸(含電子菸)等違規之不良行為(把風)者。
20、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無悔悟者。
21、未經報備攜帶(使用)撲克牌、麻將等賭博性物品到校者。
22、蓄意規避公共服務,經勸導無效,並有意影響煽動他人,嚴重影響
公共事務之推動。
(三)經查證有下列具體事實之住校生,提交獎懲委員會評議予以記「大過退宿」之處分。
1、違反規定且不聽從宿舍輔導員、學務人員之輔導管教或有欺騙之行為者,情節重大或有違法疑慮者。 2、攜帶寵物進入宿舍內或於宿舍內飼養寵物者。 3、故開啟宿舍逃生門進出者。 |
4、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5、毆打同學或集體械鬥。
6、出言不遜或口出穢言,侮辱師長或校內行政及管理人員,情節嚴重者。
7、竊盜行為,情節輕微,且深知悔悟者。
8、冒用他人簽名、證件、帳號(網路帳號)或文件情節重大者。
9、賭博、吸食或注射違禁品者。
10、冒用或偽造家長、師長文書印章者。
11、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或其他文件,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
12、酗酒、吸煙(含電子菸)、吃檳榔屢誡不改且影響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者。(累犯者以學期計算)。
13、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注意事項第31條」所指違法物品到校,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14、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情節重大者。
15、對師長、同學或朋友詢問事件以不誠實之謊言誤導,致事件未能妥善處理或於人員、財物受到傷害及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前阻卻,情節重大者。
16、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重大者。
17、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進出學校累犯者。
18、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執行公共事務之糾正,屢犯
且情節重大者。
19、校外教唆恐嚇、打人,情節重大者。
20、攜帶、持有、散佈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等物品,情節重大者。
21、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違法之活動或行為,情節嚴重者。
捌、內務規定及環境檢查:
一、內務規定:
(一)書籍按規定整齊放置於書架上,椅子未用時,靠攏桌子放好。
(二)床上棉被及枕頭擺放整齊,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三)盥洗用具、毛巾、鞋子及各項個人雜物放置整齊。
(四)書桌桌面擺放整齊,餘明星照片等裝飾品一律不得放置。
(五)換洗衣物等,一律掛於晒衣間,嚴禁掛於寢室內。
(六)寢室內之整潔由寢室長負責派人打掃。
(七)所有內務整潔工作,於早上07:20前完成,宿舍幹部開始檢查評分。
(八)每日1800-1830時實施環境打掃,由舍監或宿舍幹部檢查。
(九)清理垃圾時做好分類工作,並同寢室倒垃圾時間將垃圾帶往垃圾場集
中。
(十)每2周實施大掃除1次,利用晚自習時間實施。二、環境檢查:
(十一)寢室外之公共區域由舍監或中隊長負責排表輪流打掃於每周一、三晚間實施。
(十二)每日由宿舍幹部實施內務檢查,檢查表每日公布。
(十三)成績每週統計乙次,週成績最後一名之寢室,罰勤一次,個人及寢室內務不良者,罰勤一次,由宿舍輔導人員利用週一至週四第八節或晨間實施罰勤。
(十四)寢室長於同學離開寢室後,做最後水電管制檢查。
玖、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訂時亦同。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宿舍管理委員會編組表 | ||||
職稱 | 編組人員 | 職掌 | 備註 | |
1 | 主任委員 | 張世義 | 督導全盤管理及輔導事宜。 | 男 |
2 | 副主任委員 | 陳哲龍 | 綜理協調全盤管理及輔導事宜。 | 男 |
3 | 執行秘書 | 黃貴煌 | 策畫協調管理學生宿舍各硬體設施安置維修事宜。 | 男 |
4 | 委員 | 黃璽璇 | 協助執行學生宿舍管理及輔導事宜。 | 女 |
5 | 委員 | 王程漢 | 協助執行學生宿舍管理及輔導事宜。 | 男 |
6 | 委員 | 高旻揚 | 一、負責宿舍行政事務及協助住校生輔導事宜。 二、維護宿舍安全及各項設施及物品請修管理事宜。 三、督導宿舍內外環境之整潔並協助學生內務檢查及公布事宜。 四、注意學生安全,就寢後實施查舖並處理住校生臨時疾病或事故。 五、住校生家長及有關導師之聯繫。 六、其他。 | 男 |
7 | 委員 | 沈亞葳 | 協助執行學生宿舍管理及輔導事宜。 | 女 |
8 | 委員 | 張家偉 | 學生宿舍管理及輔導事宜參與討論。 | 男 |
9 | 委員 | 張馨允 | 學生宿舍管理及輔導事宜參與討論。 | 女 |
10 | 委員 | 洪嘉瑜 | 學生宿舍管理及輔導事宜參與討論。 | 女 |
11 | 委員 | 班聯會學生代表 | 學生宿舍管理及輔導事宜參與討論。 | |
12 | 委員 | 住宿生代表 | 學生宿舍管理及輔導事宜參與討論。 | |
13 | 委員 | 住宿生代表 | 學生宿舍管理及輔導事宜參與討論。 | |
14 | 委員 | 住宿生代表 | 學生宿舍管理及輔導事宜參與討論。 | |
15 | 委員 | 住宿生代表 | 學生宿舍管理及輔導事宜參與討論。 | |
| 管理委員會編組人員隨人員異動時修正 |
附件二
國立埔里高工申請住宿學生宿舍申請表 申請住宿 學年第 學期 填表日期: | |||||||||||||
班級 | | 座號 | 姓名 | 性別 | |||||||||
聯絡電話 | 一般: | ||||||||||||
行動: | |||||||||||||
家長或監 護人簽註 | 本人同意敝子弟申請住宿貴校宿舍,並主動與學校配合及共同輔導要求子弟遵守學生宿舍之一切生活規範。 家長或監護人簽章: | ||||||||||||
戶籍地址 | |||||||||||||
現居住地址 | |||||||||||||
住宿申請說明 | 一、申請學生宿舍之作業,採滿足遠途學生及低年級外,並採公平、公開、民主原則優先順序:(各項優先順序均以1、2、3年級之順序優先)。 (一)外縣市【無專車到達】之學生及本縣市通勤極度不便之學生。 (二)低年級學生。 (三)特殊需求之學生。 (四)若因申請人數過多,除依上述順序外,並依前一學年在校住宿表現情形為 申請優先依據。 (五)其他專案辦理。 二、申請住宿與否,以公佈核定之住校學生名冊為準,公佈時間: (一)第一學期前兩週(於學校公佈欄及學校網站上公佈) (二)第二學期於寒假結束前兩週(於學校公佈欄及學校網站上公佈) 凡經核定公佈之住校學生,不可有轉讓住宿權利之行為;如於公佈應搬入學生宿舍之日期,未進住學生宿舍,視同為自動放棄之行為,學校有權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其他需要之學生。 本欄說明未詳盡之部分,以「本校學生宿舍管理要點」補充之。 經申請核准,至總務處出納組繳費後將本表交舍監,始得進住宿舍。 | ||||||||||||
承辦人 | 舍監 | 導師 | 生輔組長 | 主任教官 | 學務主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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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埔里高工學生住宿申請各項積分得分表
一、地域加分:(戶籍地為主)
7分 | 6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
苗栗含以北 | 台中縣東勢 | 台中縣大肚 | 台中縣太平 | 南投縣 | 彰化芬園 | 草屯 | ||||||||
雲林含以南 | 大甲 | 大雅 | 南投縣名間 | 水里 | 南投市 | 國姓 | ||||||||
台中縣神岡 | 清水 | 潭子 | 集集 | 台中縣大里 | | 魚池 | ||||||||
和平 | 梧棲 | 豐原 | 竹山 | 霧峰 | | | ||||||||
彰化縣伸港 | 沙鹿 | 后里 | 仁愛 | 台中市東區 | | | ||||||||
溪洲 | 烏日 | 南投縣中寮 | 台中市西屯含西區 | | | |||||||||
埔鹽 | 龍井 | 信義 | 台中市北屯含北區 | | | | ||||||||
溪湖 | 外埔 | 鹿谷 | 台中市南屯含南區 | | | |||||||||
員林 | 新社 | 彰化市 | | | ||||||||||
芳苑 | 大安 | | | |||||||||||
和美 | 石岡 | |||||||||||||
二、其他加分: | ||||||||||||||
年級加分 | 幹部加分 | 特殊加分 | 獎懲加扣分 | 備註: | ||||||||||
一年級 | 10分 | 工讀生 宿舍長 | 10分 | 體育班 | 10分 | 嘉獎 一次 | 2分 | 1.99.6.25住宿生審查會議通過,獎懲加扣分部份含住宿獎懲加扣分及上、下學期所有在校之懲罰。 | ||||||
二年級 | 5分 | 區隊長 | 9分 | 技職選手 | 10分 | 小功 一次 | 4分 | 2.清寒證明(鄉鎮以上)須繳交至教官室以為佐證。 | ||||||
三年級 | 2分 | 交服隊 大隊長 | 5分 | 清寒證明 (鄉鎮以上) | 8分 | 大功 一次 | 14分 | 3.技職選手由實習處知會教官室以為佐證。 4.宿舍幹部由舍監知會教官室以為佐證。 5.住宿生改過銷過請在規定之住宿申請日前完成,以利教官室作業。 | ||||||
* 97.8.19住宿生審查會議通過,住宿生若為籃球校隊優先列入備取前四名。 * 98.6.19住宿生審查會議通過,自99學年度起,獎懲加扣分部份更改為嘉獎一次加2分、小功一次加4分、大功一次加14分;警告一次扣2分、小過一次扣4分、大過一次扣14分。 * 98.8.18住宿生審查會議通過,轉學生申請住宿,仍照原訂之年級加分給分。 * 102.8.2住宿生審查會議通過,一年級年級基本分提高為10分。 | 警告 一次 | 2分 | 地域加分與其他加分之總分,即為該生之積分。所有申請住宿學生錄取順序依總積分高低依序錄取。 | |||||||||||
小過 乙次 | 4分 | |||||||||||||
大過 乙次 | 1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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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國立埔里高工學生宿舍退宿申請表 學年第 學期 填表日期: | ||||||||||||
班級 | 座號 | 寢室 | 姓名 | |||||||||
退宿原因 | ||||||||||||
茲同意敝子弟 於 年 月 日起退宿,退宿以後其在校外行為概由家長負責。 家長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舍監 | 導師 | 生輔組長 | 出納組長 | 主任教官 | 學務主任 | |||||||
附記 | 退宿手續辦理完畢後,將本表繳回學務處生輔組,方始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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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埔里高工學生期中申請住宿學生宿舍申請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班級 | 座號 | 姓名 | 性別 | ||||||||
聯絡電話 | 一般: | ||||||||||
行動:家長 個人 | |||||||||||
家長或監 護人簽註 | 1.本人同意敝子弟 申請住宿學校宿舍,並主動與學校配合及共同輔導要求子弟遵守學生宿舍之一切生活規範。 2.學校僅負責留宿同學之晚上住宿及安全管理,白天則開放自由活動,請家長協助督促貴子弟做好自主管理。 家長或監護人簽章: | ||||||||||
現居住地址 | |||||||||||
住宿申請說明 | 一、申請資格:以現有已核准住校生優先申請為原則。 二、申請原因:□期中考□期末考□統測□其他 。 三、住宿期間:自 年 月 日夜間1900時起至 年 月 日上午0800時止,共 日。 四、住宿期間宿舍不供應伙食亦不收伙食費。 五、本欄說明未詳盡之部份,以「本校學生宿舍管理要點」補充之。 | ||||||||||
舍監 | 導師 | 生輔組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