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請假規定

國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請假規定

中華民國96125日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326日期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363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31225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31225日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學生因故不能到校上課或出席各種集會時應依照本規則請假,其未經核准擅自缺席以曠課論。

二、學生請假分病假、事假、喪假、公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及生理假等,此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提出請假。

()病假:當日發生,以電話向導師(代理導師以及學務人員)請假,

回校時於3天內以請假卡完成請假手續(附家長證明或醫

師診療收據)(如來不及由家長簽章證明者,如住校生、

寄居生由導師蓋章證明)

          ()事假:均需事前完成請假手續,事後請假概不受理,如因緊急事

故不能到校者,須由家長或本人於當日以電話向導師請

假,否則以曠課論。

          ()喪假:需檢附證明(訃文)或家長出具證明。

          ()公假:需由指導老師簽辦,陳核後送生活輔導組登記,否則視為

曠課。

          (五)產前假:懷孕學生可於分娩前提醫師證明,給予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不可保留至分娩後。

(六)娩假:一次請畢。以42日為限,超過部份依事假辦理。

(七)流產假:懷胎滿20週以上,以42日為限。懷胎滿12週以上未滿20週,以21日為限。懷胎未滿12週,以14日為限。流產假應一次請畢,超過部分依事假辦理。

(八)育嬰假:其子女3足歲以下者之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育嬰假,每學期可有育嬰假7日,請假時應提出相關証明。

(九)生理假:女同學因生理日致上課有困難者,每月給予生理假1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十)身心調適假:請身心調適假,應依學校所定請假程序辦理:

1.每次請假,應以半日或一日為單位,且一學期以三日為限。

2.除應出具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同意之證明外,無需檢附其他文件、資料,並依學校規定完成請假程序。

3.學生到校前請身心調適假者,應於請假當日學校規定到校時間前,由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先行通知學校,並於請假期滿返校後,依學校規定補正請假程序。

4.學生到校後始請身心調適假而提早離校者,學校應先了解學生身心不適之原因,並聯繫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及取得其同意後,學生始得辦理請假,並填寫臨時外出單後離開學校。

5.請假期滿返校後,補送同意證明。但情況特殊者,學校應聯繫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到校提出同意證明及接送,始得離開學校。

6.學生到校前請身心調適假,不得事後補請。但情況特殊者,學校得同意事後補請身心調適假。

7.學校規定之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及學期補考間,學生不得請身心調適假。

8.身心調適假非屬事假,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之規定。

9.學生請身心調適假者,不得申領全勤獎。

10.學生請身心調適假之資訊,學校權責單位應

以每週、每二週、每月或其他定期方式,彙整列表,提供予輔導處(室)參考。

三、學生懷孕事件及校園性別平等事件另案簽請辦理。

四、請假手續:學生請假須由導師權責逐級轉陳;1日內由導師核准,3日內由生輔組長核定,5日內由學務主任核准,5日以上者由校長核准。

五、凡未依規定於時限內完成請假手續者(返校3日內完成),逾時13天記

警告乙次,46天記警告兩次,612天小過乙次,12天以上小過兩次。

六、學生到校後,如因病或突發事故,必須在上課中途離校者(含中午外出者),應依病假或外出手續填寫外出單經導師核准後,才可以離校。如擅自不假離校者,記小過乙次,所缺之課以曠課計,不予銷假及補課。

七、凡於期中考、期末考等各種考試期期間請假,請依請假程序及本校學生補考時實施要點辦理並加會教務處登記憑辦。

八、凡經發現請假事由、證件、家長、老師簽章等如虛偽不實者,除原請假之時日均以曠課計,並依獎懲辦法從嚴議處。

九、本規定經由行政會議討論再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